[勞動法]換工作地點解除合同能拿補償金嗎?
發布于:07-14
問題:公司調換工作地點,而我不想去,可以拿到公司的補償金嗎?
網友“樓蘭西露”的困惑:
我2008年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,為期一年,2009年和公司續簽勞動合同3年,2012年3月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今 年6,月公司通知要調我去上海工作(原勞動合同上沒有寫工作地點)。在這期間我們每周工作6天,國家法定假日沒有加班工資,不能休息帶薪年休,我不想去上海,如果不去我能不能拿經濟補償金和法定假日工資?
[ 答復:]
雖然勞動合同上沒有寫工作地點,但是你已經在現在的工作地點實際履行合同。因此,要調你到上海工作,屬于變更勞動合同,需要得到你的同意。你不同意的話,應該讓單位解除雙方間的勞動合同,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。你本人千萬別提出辭職。至于工作六天,不一定違法,要看你們周工作小時是否超 過40小時。國定假日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。當年法定年休假未休完,要額外給予兩倍的工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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