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友的困惑:
在一家企業工作了近2年多,開始的時候沒有簽訂勞動合同,也沒有參加社保,但是社保是個人購買以后,公司報銷公司承擔標準的金 額。可以找到工資發放和入職表等相關記錄。工作了14個月的時候才規范的簽訂勞動合同。現在朋友離職以后能否根據上面條款要求公司支付沒簽勞動合同的14 個月的工資賠償?另外工資的標準是按照實發工資計算的么?如果按照基本工資的話,才只有一點點。
[答復:]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條規定:“建立勞動關系,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。已建立勞動關系,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應當自用工之日 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。”如果不依照本條執行,就會面臨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八十二條的處罰: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的,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。”所以,開始工作一個月內不簽訂勞動合同,是法律允許的。但是超過一個月還不簽訂,就要給予兩倍工資。 兩倍工資從工作第二個月開始給。
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日子滿一年,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: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的,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”因此,工作滿一年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,用工雙方之間就已經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也就不能再 重復適用第八十二條的兩倍工資規則。
總結下來,一個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一次用工所獲得的兩倍工資,最多十一個月。
兩倍工資的標準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。在司法實踐中,一般以應發工資或實發工資為依據給予。所謂應發工資是所有稅前貨幣收入相加, 計算入病假事假,加班費,各類津貼補貼后的工資。而實發工資是應發工資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、公積金、個人所得稅,加上法律所許可的稅后福利費的結果。 具體適用哪個,各地不同。特別是有些地方認為加班費不應該屬于兩倍工資范疇,這種觀點也有道理。
在主張自己的兩倍工資的時候要注意法律時效。時效是指你有權利向仲裁、法院等主張你權利的時間段,過了這個時間段,你就喪失了主 張的權利。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條規定:“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。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 算。”你的兩倍工資的期間是2009年12月到2010年10月,截至2011年12月已經過了法定時效。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你向單位要求過兩倍工資,你的時效可以自要求之日起重新計算。
至于社會保險,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,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。你所提到的個人去繳納,然后公司給予報銷的方式,是違法的。個人所繳 納的社會保險性質與單位繳納的不同,而且繳費基數也無法控制,很容易產生社會保險費的損失。同時,阿克指出,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不光用人單位違法,勞動者也違法。因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雙方的義務。